周六. 11 月 30th, 2024

台北—台灣芯片大廠聯電前董事長曹興誠于11月11日召開国际记者会,宣布将起诉中国国台办主任宋濤和发言人陈斌华,指控两人违法中华民国《刑法》第305条的恐吓危害安全罪。曹興誠表示,中国国台办在10月中旬将他加入“台独”黑名单并实施相关制裁,违反了中华民国法律,也违背了联合国《经济、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》的“民族自决权”原则。

曹興誠在记者会上表示,作为中华民国国民,他有义务通过法律手段捍卫台湾人的自决权和民主自由。他提到,国台办在10月14日宣布将他列入“台独分子”黑名单,并禁止他入境中国,使得他决定采取法律行动以回应这种威胁。曹興誠补充道:“中国没有权利恐吓我们台湾,也无权影响我们的生命安全和自由。”

曹興誠的代理律师郑文龙表示,曹興誠将对宋濤和陈斌华提出刑事自诉,指控他们恐吓危害安全。郑文龙解释,根据台湾法律,管辖权可以涵盖行为地和结果地,因此国台办在记者会上发布对曹興誠的惩戒属行为地,而曹興誠在台北收到此消息属结果地,综合两者,台湾法院对本案具法律管辖权。同时,他指出,本案在未来十年的追溯期内,只要宋濤和陈斌华一入境台湾,台湾的司法系统就可发布通缉令并予以逮捕。

郑文龙还提到,联合国《经济、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》赋予每个民族自决权,各国人民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和经济文化发展,而中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之一,国台办的行动显然违反此公约,应受到国际社会谴责。

至于曹興誠可能在国际上的追诉,郑文龙表示,曹興誠可能考虑赴美起诉,但目前还未考虑通过国际法庭提告,因为对国际法庭的诉讼难度较高。另一代理律师刘继蔚则表示,中国对台进行的文攻武嚇行动已经波及到一般公民,其严重违反基本人权,呼吁中国遵守国际准则。

对于曹興誠起诉案在台湾法院的法律依据,郑文龙指出,虽然台湾并非联合国会员国,若在国际法庭提告可能会遇到原告资格挑战,且国际法庭的仲裁结果的强制力通常有限,但诉讼的宣誓意义大于实际成效。他补充说:“这至少是一种法律上的宣誓,类似于‘参考意见’的模式。”

台湾大学法学院退休教授陈志龙分析称,曹興誠的律师团队选择以“恐吓”罪提告,并通过刑事自诉程序,将有助于未来一旦法院受理后案件进入公开审理,避免侦查不公开的窘境,有利于曹興誠的论述建构。

陈志龙还补充道,从中华民国宪法来看,中国仍属中华民国的管轄范围,尽管两岸对“一中”解釋不同,台灣法院在法律上仍有权追訴並審判在大陆发生的案件。一位不愿具名的台灣检察官指出,尽管宋濤和陈斌华可能以“依法行事”为由进行抗辩,但其行为可能确已触犯恐嚇罪,台灣有法源依据調查。

曹興誠的诉讼意在強調台灣人民自決權的重要性,促使中国遵守国际规则,捍卫台灣的民主自由体制。Parker Ju报导。
(内文照片来自GOOGLE)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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